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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2019-01-14 13:26  

第一条 学生证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生处统一制发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应当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因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等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每学期开学后,持完费手续以班级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系学生办公室集中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六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损坏,不得转借送人;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用作抵押。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转借学生证引发的其他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并视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三)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视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生证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办方法

(一)个人应先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书》,由辅导员签字并由系办公室盖章,每周二到学生处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两周内)由本人领取,逾期不领者此证作废。

(二)到学校财务处交成本费(10)

(三)持本人身份证、—寸照片到学生处办理。

第八条 学生证需随身携带,接受各种检查,并注意保管。

第九条 非毕业离校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毕业离校时,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加盖“有效期”字样后发还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第十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当填写距学生监护人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

学生监护人所在地与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者,由学生监护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如果学生监护人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学生监护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到系学生办公室集中充值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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