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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2019-01-10 14:07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使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学生公寓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学校实施教育的重要场所。学生公寓内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公寓日常管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立校、院系学生生活自律委员会,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参与日常管理,引导和动员学生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条  住宿生入住寝室要填写《寝室设备登记表》,要爱护、使用寝室内的设施,离校时经管理干部对所在寝室验收合格后方可离校。住宿生须在指定的房间床位居住,不准擅自调换、占用房间或床位。

第三条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熄灯就寝。

第四条  学生有责任维护生活区室内外卫生和公共秩序,有义务参加学校安排的义务劳动。要做到:

(一)不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果皮和向走廊泼水。

(二)不向窗外扔东西、倒水。

(三)不在走廊烧废物和堆放垃圾。

(四)不向水池和便池内倒饭菜等杂物。

(五)使用厕所时要注意清洁。

第五条  寝室要安排值日生,负责寝室内日常卫生清扫及对应走廊卫生的保持,室内其他人员配合值日生做到:

(一)床上物品保持清洁、叠放整齐,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二)门窗玻璃干净,墙壁无蜘蛛网,无灰尘,室内卫生无死角。

(三)地面干净,无痰迹,无纸屑等污物。

(四)生活垃圾须放到楼内、楼外指定的垃圾存放处。

第六条  公寓管理员及保洁员要及时对公共卫生进行清理,积极配合辅导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到文明寝室的评比、检查中。对卫生不合格的寝室和破坏公共卫生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辅导员。

第七条  严禁在公寓墙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帖、乱踢、印脚印,违者给予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涂写、勾画、张贴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吵闹、打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猫、狗、鸟雀和鸣虫等宠物,否则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按《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饮酒、吸烟,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破坏公物、打、砸、烧物品等破坏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未经公寓管理人员批准,私自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后果者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公寓管理员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楼,不听劝止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本寝室违规留宿外来人员或异性不劝阻、不报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公寓楼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不准在寝室内堆放物资,违者,予以清除,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改动或破坏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改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电器设备、电源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此引起灾害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

第十六条  在公寓楼内和学生生活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

第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私自安装电饭煲、电炉子、热的快、电热杯、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电熨板等电器设备,私自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易燃品。违者,予以清除,并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寓区内禁止乱停、乱放物品,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学生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公物,凡人为损坏公寓区内公物,由损坏者按价赔偿;责任不清的,由使用区域的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条  寝室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配钥匙。如有丢失,应立即向公寓管理员报告,申请配备钥匙;如有公寓调整,必须将原钥匙交回,离校或毕业时应交还寝室钥匙,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退寝手续并撤离,不准拖延滞留。

第二十一条  不准利用电脑及网络从事不健康活动。寝室内禁止观看、传播反动、淫秽等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禁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伪科学。违者,按《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放假离寝前,搞好室内卫生及个人内务,带走个人贵重物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后离开,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集中安排住宿。

第二十三条  出入公寓楼的学生要主动配合接受公寓管理员的询问和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学生要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对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导和管理的学生,视情节按《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寓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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