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科院发〔2014〕95号
关于印发《辽宁科技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
2014年12月18日
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科研规律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以及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外,主要通过接受地方政府(市、区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辽宁科技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各司其责。
(一)科技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并审定项目预算的编制;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做好项目决算审核工作。
(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配合科技处共同指导并监督项目预算的编制,决算审核等工作。
(三)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中资产的采购与管理;科技处、人事处和教学单位共同负责科研人员的绩效考评。
第七条 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学习和宣传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服务保障;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部门的有关规定,或项目委托单位的要求,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学校科技处、财务处随时给予业务指导。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或项目申报书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级立项批复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有合同、协议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未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和开支范围,经科技处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但自行编制预算和开支范围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绩效奖励和加班费等各项人员经费总预算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在校经费的60%。
第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预算调整程序。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任意超过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执行期内,原则上可据实调整一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 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在技术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归委托单位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合同在报销时进行审批备案,学校可免作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资产纳入委托单位管理;在技术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归属的,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的专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标准、实际用量等)。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需附会议通知,外出调研的需有调研说明。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交通票据。课题组成员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费用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二十五条 自驾车或租车进行科研调研活动,须出具能够证明出行旅程的合规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方可报销当次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证明等资料;委托旅行社承办会议的需提供合同。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课题组举办的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在会议费中报销。
第二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发票、登机牌等。出国目的地与预算应一致,经费应在预算额度之内。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此费用中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缴纳的社保费用等。劳务费采取无现金转卡支付形式发至本人银行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转卡的应说明情况,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学号、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信息,并由收款人本人签字或按手印。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应在签订劳务协议并经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发放。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列支劳务费。
横向科研经费除可按上述规定列支劳务费之外,在确保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列支课题组成员科研加班补贴,以及列支不高于项目在校经费10%的绩效奖励。
第三十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支的各类业务接待费用。招待费报销招待费时,发票内容为烟、酒、食品的,一律不能报销。除科研外事活动外,礼品一律不能报销。报销外事活动中礼品时,须注明具体事项。项目招待费需在预算书中单独列支,或在会议费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领取专家咨询费时需详细列明邀请专家国籍、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研究方向、联系方式、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领款人签字等信息。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 准(元) |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咨询 | 500-800(人/天)(第1、2天) | 300-400(人/天) (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60-100(人/次) |
其他人员 | 会议咨询 | 300-500(人/天)(第1、2天) | 200-300(人/天) (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40-80(人/次) |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辽宁科技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我校,我校按批复的预算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科研经费转拨应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按批复预算或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科研经费转拨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并经科技处审批后支付。
第三十三条 外协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外协合同或协议,以及外协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经科技处审批后支付。外协合同中应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有外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费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经费的49%,超过49%的须另作书面说明经科技处特别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间接费用由学校按规定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按相关规定提取,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按到校经费8%提取,其中,6%由学校统筹分配使用,2%由项目所在单位管理使用。科研管理费的使用,按《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需凭计划任务书或科研项目合同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足额到款。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纵向项目可不开具收款票据,凭银行进账单直接记账,拨款单位若要求提供票据,可开具省财政印制的专用收据。横向科研项目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提供付款单位相关信息后,也可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及地方附加税。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项目可向科技处提交合同等相关材料,在开具发票之前办理收入免税手续。
第三十九条 到校经费不高于5万元的横向项目,经费到帐后,学校预扣合同金额的5%作为项目风险金;到校经费高于5万元的横向项目,学校预扣合同金额的10%作为项目风险金。项目结项1年后,无纠纷则返还课题组作为项目经费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余,严格按《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审核、签订科研活动中的合同、协议。
第四十二条 以上所有支出除按规定签字外,还应根据金额大小,按照《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审签。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逐步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学校领导、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书编制与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辽宁科技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书编制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经费预算书样表
经费预算书(样表)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类别 | 纵向( );横向( ) |
项目名称 |
|
序号 | 经费开支科目 | 金额 (万元) | 测算说明 |
1 | 设备费 | | 1. 购置****,**元; 2. 改造***,**元; |
2 | 材料费 | | 1.***,**元; 2.***,**元; 3.***,**元; |
|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 | | |
| 燃料动力费 | | |
| 差旅费 | | |
| 会议费 | | |
| 业务招待费 | | |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 |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 |
| 转拨经费* | | |
| 外协费 | | |
| 劳务费 | | |
| 科研加班补贴 | | |
| 绩效奖励 | | |
| 专家咨询费 | | |
| 鉴定、结题、评审及报奖费用 | | |
| 管理费 | | |
合计 | | |
注:项目类别——请在相应括号内打钩标识。
第二部分 经费预算书编制(填表)说明
1.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
2.经费预算书(样表)供编制预算表时参考,项目不需要的经费开支科目,可删除相应行;
3.个别经费开支科目可根据需要加以修改,如“鉴定、结题、评审及报奖费用”,可据实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4.“科研加班补贴”、“绩效奖励”两个支出项目,仅限于横向项目支出;
5.“转拨经费”:横向项目指由学校代购的仪器设备费及须转出的经费。纵向项目见本细则第三部分相关解释。
6.“管理费”:纵向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列支,校内基金项目不列支管理费,横向项目见本细则第三部分相关解释。
7.预算书编制超出本细则第三部分相关控制范围的,请附书面论证说明材料。
8.横向项目经费预算书须经科技处签批后生效;纵向项目经费预算书须经科研科审核同意,科技处处长签审,由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9.纵向项目经费预算应以本细则为参考,按立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填报。
10.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1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执行期内,原则上可据实调整一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12.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三部分 预算经费开支科目解读及要求
第一条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三条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
第四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的专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标准、实际用量等)。
第五条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需附会议通知,外出调研的需有调研说明。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交通票据。课题组成员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费用在差旅费中报销。
自驾车或租车进行科研调研活动,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方可报销当次燃油费(横向项目燃油费需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纳税)、过路过桥费等。本费用在差旅费中列支。
第六条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证明等资料;委托旅行社承办会议的需提供合同。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课题组举办的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在会议费中报销。
第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发票、登机牌等。出国目的地与预算应一致,经费应在预算额度之内。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此费用中报销。
第八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九条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缴纳的社保费用等。劳务费采取无现金转卡支付形式发至本人银行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转卡的应说明情况,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学号、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信息,并由收款人本人签字或按手印。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应在签订劳务协议并经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发放。
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列支劳务费。横向科研经费在确保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列支课题组成员科研加班补贴、绩效奖励以及外聘人员劳务费和学生助研津贴。
第十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支的各类业务接待费用。招待费报销招待费时,发票内容为烟、酒、食品的,一律不能报销。除科研外事活动外,礼品一律不能报销。报销外事活动中礼品时,须注明具体事项。项目招待费需在预算书中单独列支。
业务招待费需在预算书中单独列支(或按任务书中会议等信息确定)。横向科研项目可以列支不超过5%的业务招待费,纵向项目的业务招待费按上级立项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领取专家咨询费时需详细列明邀请专家国籍、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研究方向、联系方式、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领款人签字等信息。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元) |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咨询 | 500-800(人/天)(第1、2天) |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60-100(人/次) |
其他人员 | 会议咨询 | 300-500(人/天)(第1、2天) |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40-80(人/次) |
第十二条鉴定、结题、评审及报奖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属于人员经费的,比照专家咨询费处理;其他费用,按费用归属,分别在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辽宁科技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我校,我校按批复的预算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科研经费转拨应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按批复预算或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科研经费转拨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并经科技处签审批后支付。
第十四条外协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外协合同或协议,以及外协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经科技处审批后支付。外协合同中应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有外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费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经费的49%,超过49%的须另作书面说明经科技处特别审批。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应按在校经费的8%列支项目管理费(非在校经费,即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学校代购的仪器设备费及其他须转出的经费,按8%×2/5计收管理费)。
第十六条 横向课题可以列支不高于项目在校经费10%的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或项目申报书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级立项批复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有合同、协议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未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和开支范围,经科技处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但自行编制预算和开支范围的,鉴定、评审、结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绩效奖励和加班费等各项人员经费总预算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在校经费的60%。因科研工作需要,须超过上述比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和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自行购买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控制的消耗材料。确因项目研究需要时,纵向项目按项目申报书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需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10%以内;横向项目严格按合同书预算执行,但一般需控制在项目在校经费的20%以内。如预算超出上述控制范围,须报科技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部分 支出超预算控制
单项“经费开支科目”控制限一览表
某开支科目 经费(万元) | 横向项目 控制限 | 纵向项目 控制限 | 备注 |
≤0.5 | ±35.00% | ±30.00% | 1.本表作为项目组自控,科技处、财务处监控预算执行用表。 2.按照本表,如某纵向项目预算表中,材料费预算为1.25万元,则该项支出在1.25*(1±23.75%)万元之内,视为符合预算,反之,则应认定为超预算。 3.拟调整预算,须项目组提前提出调整预算书面申请。 4.“开支科目经费”4万元以内的预算调整,报科技处签批;高于4万元的,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 5.以下经费开支科目,如业务招待费、(自驾车)油票、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人员经费(劳务费、科研加班补贴、绩效奖励、专家咨询费)等,控制上限按本表控制限的3/4计,不设下限。 6.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
0.75 | ±32.50% | ±27.50% |
1 | ±30.00% | ±25.00% |
1.25 | ±28.75% | ±23.75% |
1.5 | ±27.50% | ±22.50% |
1.75 | ±26.25% | ±21.25% |
2 | ±25.00% | ±20.00% |
2.5 | ±23.75% | ±18.75% |
3 | ±22.50% | ±17.50% |
3.5 | ±21.25% | ±16.25% |
4 | ±20.00% | ±15.00% |
5 | ±18.75% | ±13.75% |
6 | ±17.50% | ±12.50% |
7 | ±16.25% | ±11.25% |
8 | ±15.00% | ±10.00% |
16 | ±12.50% | ±7.50% |
32 | ±10.00% | ±5.00% |
≥64 | ±8.75% | ±3.75% |
科技处、财务处 编制